襄樊市港航管理处 襄樊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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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序号

01

法定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3条、交通部《关于发布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申报条件

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影响通航安全

申报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2
、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5
、海事部门意见

6、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市州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报交通部审批。
    2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市州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

3、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序号

02

法定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可

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报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
、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
、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申报材料

1、港口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还需提交分公司执照及成立分公司文件)及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

3、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及事故应急预案;;

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名册;
5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
、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文件;
7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序号

03

法定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第12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在设区的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县(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县(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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